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纾困解难 公积金在行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帮助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企业和职工纾困解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2〕9号)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建办〔2022〕4号)精神,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台扶持政策,帮助受疫情影响的缴存单位和职工纾解困难,具体措施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单位不能正常

缴存的处理方法

受疫情影响导致延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书面说明情况并完成补缴的,可视为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受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企业缴存比例最低为5%。企业申请缓缴的,缓缴期限不超过12个月,待企业效益好转后,须恢复缴存,补缴到位后,可视为连续缴存,不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受疫情影响的职工不能正常

还款或办理提取、贷款的处理方法

因从事疫情防控一线工作、居住小区(村)被纳入人员流动限制区域以及受新冠病毒感染接受隔离治疗的缴存职工,在上述期间无法正常还款或未能及时办理提取、贷款的,可持有关证明文件到服务窗口按以下办法处理:

01

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收取逾期罚息,相关个人征信信息不报送至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数据库;已报送的,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规定程序对逾期信息进行调整,不影响缴存职工办理后续公积金业务。

02

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有限期办理要求,职工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的,可延期办理(疫情事实影响之前已超过规定办理期限的除外)。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规定提取时限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上述职工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社区、诊疗医院或疫情防控管理部门索取相关证明,并在结束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解除疫情管控或隔离治愈出院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业务窗口申请,逾期不提起申请的,不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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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来源: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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